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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有企业的非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集体、私有企业非出让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照房屋评估价扣除土地出让价格后予以补偿。符合破产条件的国有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土地收归政府,房屋不予补偿。
第七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变房屋用途。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征收范围确定后,住建、城乡管理、公安、国土、规划、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停止为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分户、抵押、工商登记、权属变更等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实际合理制定,报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并在有
f关媒体公布。公告应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第十四条货币补偿。征收私产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与安置住房两种方式。拥有其他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产住宅房屋补偿征收单位产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手续确定给予补偿的,只对产权人予以货币补偿。直管公产或单位产房屋征收后,产权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第十五条产权调换。征收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零成本以旧换新,安置房屋原则上为高层住宅。征收私有住宅房屋,每户可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赠送15平方米。赠送15平方米后不足5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补贴价补交,5570平方米范围内按2000元平方米优惠价补交。赠送15平方米后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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