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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并政发〔201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9日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推进城市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产管理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征收补偿项目备案等日常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达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的征收、补偿决定;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第四条市发改、住建、城乡管理、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国土、规划、环保、文物、物价、工商、税务、国资、信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应符合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
f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各街办、社区、产权人和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调查结果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进行核实。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标注建筑面积为准。未标注建筑面积的,平房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乘以1334计算,楼房建筑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未标注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为准;未记录用途的,以规划部门认定为准。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住建、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党政机关、事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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