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违反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十七、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个体工商户伪造、涂改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个体工商户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八、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六十日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f(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六十日以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违反私营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十九、法律规定:《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私营企业有未经核准擅自开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参照本标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执行。
第五节
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五十、法律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