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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1、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2、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f3、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于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1、经营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2、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3、经营额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4、经营额四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七万元以上的,罚款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三)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1、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2、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3、经营额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4、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
f5、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五十一、
法律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超过三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或者无照经营者经营额超过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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