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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也可以采取公开征集规划方案的方式,择优确定。第十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本市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f第二十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一条查。第三章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书面申请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三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申领选址意见书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f一书面申请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现状地形图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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