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军事设施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一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拉萨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所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f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三条按照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各行业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县区的村庄规划应当符合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区范围内的其他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的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第十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辖区内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六条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县所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