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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一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由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司总裁代表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与附两部分。
主为《劳动合同书》,附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等。
f第五条签订时间一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个工作日内,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附一。
试用期通常为至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二根据岗位性质差异,试用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
其中,项目试用是指由拟被聘用人员直接参与到司的项目中去,在项目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尽量避免司的雇佣风险。
三在员工被批准转为正式员工后,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附二。
四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对于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年期合同;对于技术市场等高级技术管理岗位员工,可签订年期合同期;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f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
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司每月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按岗取酬,岗变薪变。
第九条司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积金。
第十条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
f付经济补偿金的,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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