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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重要的是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报复感情。另外,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对其他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具有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应有以下五点: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f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这一要件体现出有责主义离婚原则之特色。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即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方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如《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第20条规定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等。如果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
3.受害人无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必须没有主观过错。《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应为“无过错方”。如果受害人对导致离婚也有过错,那么该方当事人就不能请求损害赔偿。但是,上述规定极不具有操作性。从现实社会生活和审判实务上讲,一方无过错的情况很少。在绝大多数家庭,夫妻间发生冲突,不存在无过错的一方。夫妻关系的恶化甚至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存在多方原因和互为因果。如女方婚外恋是男方长期家庭暴力所致,男方婚外恋是女方长期不关心男方的生活所致。同时,有无过错自己很难证明。相反,过错方反而很容易证明另一方不是无过错,即使其真的无过错,夫妻之间的事谁来证明?如此一来,极易导致应该获得法律救济的人败诉,法律的规定岂不落空?
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因此受到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
f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精神创伤是指因过错配偶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笔者认为,在此被侵害的利益是指婚姻关系乃至夫妻关系本身,或者是指不得不离婚的丈夫或妻子的作为配偶的地位。因此,由于该利益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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