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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其他
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
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和事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一)合同、继承、受赠、遗赠;财产分割;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委托、声明、单方赠与、遗嘱、保证、订立公司章程、认领亲子;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摇号等公证事项;(二)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户籍注销、国籍、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监护权、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票据拒绝、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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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执照、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四)提存、登记、保管,代写法律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和代办服务;(五)依法办理的其他公证服务。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
公证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应
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第六条公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
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摇号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服务和保全证据公证服务。第七条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
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另行支付:(一)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副本邮寄、翻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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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公证机构到公证执业区域外办理涉及委托的公证事务、在公证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等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必要费用;(三)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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