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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大金融专业硕士考研笔记(三十三)
新巴塞尔协议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简称新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协议II(英文简称BaselII),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CBS)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Basel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新资本协议从操作层面正式引入了全面风险监管的理念,其内容更复杂、更全面,充分考虑了银行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风险敏感性也更大,较为全面地考虑了引起风险的多种因素,并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资产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在评判资产风险的计量方法上也为银行提供了多种选择,从而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巴塞尔协议Ⅱ》标志着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正在逐步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过渡。一、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新巴塞尔资本协定最主要的特点则是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进一步丰富了资本监管的手段,从多个维度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要求,更加强调从多视角、多层次进行灵活宽松的资本监管。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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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现状。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地,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第二个支柱是监管当局的监管。监管约束第一次被纳入资本框架之中,其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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