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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A
Eco
omicsofCorruptio

汪丁丁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载《战略与管理》2000年12期,请勿侵权!
一引言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它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它不像经济学既有的分析对象那样可以实证地度量和统计,以致实证研究机构例如“透明国际(Tra
sp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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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不得不采用“腐败感(perceivedcorrup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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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x)”这类指标。尽管有如此的实证研究方面的限制,腐败(不论是隐蔽的还是公开的),人们对腐败的切实感受,以及腐败对社会政治经济肌体的侵蚀,仍然是最受公众关注的社会科学研究题目之一。因此,对腐败的研究文献(主要分布于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领域内)自1990年代以来迅速积累,至今已经颇有“浩如烟海”之感。在西方传统中,‘腐败’一词来自拉丁文动词‘corruptus’,意思是“毁灭”、“破坏”。它的希腊词根-意味着丑陋地死去或毁灭(页191,Liddell,1889)。不难判断,罗马人从希腊文化中借来了这一语词的负面含义,用以指称官员的违法行为。凡是有组织的地方就必定会有腐败,希腊人和罗马人一样无法免除腐败的侵蚀。不同的是,后者建立了大规模的帝国组织而前者从来没有机会和欲望以个人自由为代价去建立罗马式的组织。当组织规模扩大时,权力在组织成员之间的配置可能失去均衡,权力可能迅速集中到少数成员或少数公职那里,于是腐败就成为大规模组织的生死存亡问题,它往往导致整个组织的瓦解。其次,作为学术研究对象的‘腐败’不同于作为感受的‘腐败’。前者要求概念的可操作性,可观测性,以及与学科其它概念定义的逻辑自恰性。一般意义上的‘腐败’如同这一语词在汉语中的含义那样广泛,它泛指一切形式的‘腐败(有机体的分解过程)’。即便人们已经将腐败按照它发生的领域划分为‘立法的’、‘司法的’、‘行政的’,等类别,它仍然太过宽泛。例如,当雅典公民大会判决苏格拉底死刑时,整个雅典民主制度被指为‘腐败’,因为它违背了民主的真精神---自由。
f作为经济学分析对象的‘腐败’主要涉及经济利益的非法转移。但是这里仍然出现了众多歧义:(1)腐败是否仅仅指政府官员以公权牟取私利的行为?是否应当包括一切组织内部发生的以权谋私行为?(2)如果‘腐败’泛指一切组织内部的权力滥用,那么如何把不公正的博弈结果与腐败相区分?(3)如何界定‘权力的滥用’?在社会全体或多数成员参与下的权力是否就不会腐败?换句话说,严格符合‘程序公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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