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2010年1月7日发布的原《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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