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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路径管理记录本
科室:医务科年份: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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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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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临床路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科室:为指导我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规范临床治疗行为,提
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由于近期人员变动,现调整路径管理机构成员如下:组长:周延安副组长:林志斌成员:石润海、郑天文、柯丹红、施燕禧、王强、郑忠实
陈昱宇、徐元聪、柯若荣、吴俊峰、苏振民、洪铭沿黄新芳、林学峰、郑敬阳、何舒杰、洪建东、洪志明徐文飞、王瑞泉、何华、陈丽影、谢江斌、吴松一曾洪飚、施经添、金凌晖职责:(一)制订本院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二)协调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三)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审核临床路径文本;(四)制订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五)组织临床路径相关的培训工作;(六)审核临床路径的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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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关于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
的通知3、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度4、临床路径管理实施方案5、临床路径工作协调机制6、临床路径工作奖惩办法7、临床路径患者知情同意制度8、临床路径患者知情同意书9、临床路径患者满意度调查表10、临床路径实施流程图11、临床路径实施病种目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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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原则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临床路径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开展临床路径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和指导评价小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承担指导评价小组的工作。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应当成立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简称实施小组)。第四条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院长和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专家任成员。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二)协调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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