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发做相应调整。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停发(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4、应持材料:职工本人的“一卡一证一册”、《出生医学证明》、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出具的《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表格下载),市内四区企业职工及开发区、保税区职工提供在青岛市工商银行各储蓄网点开设的本人个人结算户存折账号,城阳区及崂山区企业职工提供农行开设的本人结算户存折账号,市内四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需提供银行账号。5、办理时间:职工于分娩或计划内流、引产出院后的每月110号(最早是第二个月的110号)。附件: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两联)
f2、生育津贴申领办事指南生育津贴申领办事指南青岛市政府令第151号《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青劳社200313号《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青劳社200825号关于贯彻《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职工本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职工本人在我市工商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帐号。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每月(最早为次月)110号,本人或委托人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审验材料符合拨付条件的,进行待遇审核,月底统一划拨至个人提供的账户。现场办理,每月月底前拨付。市内四区企业职工在市内四区各劳动保险办或外资处就近办理。市南区劳动保险办(福州南路8号2楼)电话:86010703市北区劳动保险办(延吉路38号劳动力市场4楼)电话:83668973四方区劳动保险办(庆安路21号)电话:85624527李沧区劳动保险办(兴华路30号)电话:84630973市劳动保险办外资处(香港中路12号丰合广场c座)电话:8502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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