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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125在符合相关要求满足使用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成本,节省工程投资;126避难所及各系统设备选型留有余地,能充分满足区域内避险人员的数量要求,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手段。
二、避难系统建设的基本要求
21紧急避险系统的基本要求211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212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
f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害气体;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创造基本的生存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矿井可根据自身的特点自主选择,并满足矿井灾变条件下矿工应急避险需要、安全、实用,救生为基本原则。213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小于五年。214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险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五年。215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以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系统。216所有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45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217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1〉具备自备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甲烷浓度不
f大于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高于35℃,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采用矿井压风供气系统,保证硐内的空气循环。
〈2〉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度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氧气、甲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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