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服务措施50条
一、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1.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各行业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为:(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不含)以下的企业。(2)工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不含),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不含)的企业。(3)建筑业,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下(不含),或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企业。(4)批发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不含),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企业。(5)零售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不含),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不含)的企业。(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不含),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不含)的企业。(7)仓储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不含),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企业。(8)邮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不含),或营业
f收入2000万元以下(不含)的企业。(9)住宿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不含),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不含)的企业。(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不含),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不含)的企业。(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不含),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企业。(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不含),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企业。(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不含),或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企业。(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不含),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企业。(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不含),或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下(不含)的企业。(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不含)的企业。2.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划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上述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上述标准划型。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一)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减负解困税收优惠政策
f3.提高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其中房屋出租起征点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4.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自2012年1月1日起,月营业额(或销售额)低于20000元(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