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账户,将款项委托本地银行汇往异地开立账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本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二)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按照取得的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购买库存物品等资产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余款或因本票、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按照退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f(三)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信用卡,按照交存金额,借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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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单位管理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按照续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单位应当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转回,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短期投资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取得短期投资时,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收到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三)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短期投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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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201财政应返还额度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包括可以使用的以前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额度和财政应返还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