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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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会计科目(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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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