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登记备案资料有疑义的,应督促项目部委托有关资质的检验、检测、评价等机构进行评审、核查或论证,确保登记备案资料如实反映重大危险源现状。必要时,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核查、论证和组织现场核查。对核查中发现不能反映重大危险源真实情况的,应立即通知项目部补充有关资料。第六条质安科应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当地质安科备案。对经审核不符合安全评估要求的,将评估报告退回项目部,并要求限期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县(区)质安科备案。第七条对项目部报告核销重大危险源的,质安科应当参照本工作制度第五条的要求,办理重大危险源核销。第八条质安科应健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第九条实行重大危险源分级报告制度。质安科根据界定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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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等级(即一、二、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质安科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危险源,应督促项目部依法进行登记建档,并按要求规范管理。第十一条质安科应加强对项目部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督促指导项目部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项目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资金投入;(二)安排专人从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人员应参加过专门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三)建立本项目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档案,登记建档资料要反映重大危险源的真实情况,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四)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价,及时将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安全评价)的结果资料登记在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中;(五)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储量、防护措施和周边环境、生产场所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要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上报;(六)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将有关资料上报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及时报告核销;(七)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害后果告知牌;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八)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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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估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九)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单位的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