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的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扣除后仍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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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乙方提供的设备不合格而造成甲方的生产不得不停工待料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停工待料期间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因延误甲方出货期致使甲方遭到客户索赔的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
5因设备的内在质量问题,引发甲方生产或质量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的费用、罚款等;
6质量保证期内,若出现5次以上维修情况,甲方有权扣除质保金;若乙方对所供设备出现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要求维修、退货、换货)推委、拖延,未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相应时间内(本市或蚌埠的12小时内,其他地方的24小时内)作出服务承诺并拿出有效解决方案,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全部质保金额,乙方并承担一切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货物转包、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该单项货款3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8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和商业贿赂行为,经查证属实后,甲方有权解除
合同,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且乙方承担30的违约金。
十、不可抗力
乙方因为不可抗力(包括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中国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情形)而造成供货延迟,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之日起7日内提交不可抗力事由的书面证明。经甲方要求,不可抗力事由解除后乙方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履行交货义务,若不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不可抗力因素持续2周以上且乙方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甲乙双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它约定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协商签订的补充条款及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代表人签名之外的手写部分无效;
3本合同原件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
甲方(章)法定或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邮政编码:单位地址:
乙方(章)法定或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开户银行:银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