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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
一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出庭证人合法权益。当证人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时有必要为其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提供保护措施使其免遭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打击报复。对证人的保护可从四个方面加以强化1、保护范围不仅仅限于人身更应该囊括其财产当事人及其家属打击报复证人、毁其财产的应加大其赔偿的责任有关部门同时也应加大对其的惩罚力度从而为证人营造一个安全作证的环境2、对证人的保护阶段不仅仅在出庭过程中还应涉及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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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庭后做好证人及其家属个人资料的保密工作庭审中着重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在重大案件中的关键证人在其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后应充分考虑外界对其可能造成的威胁加大对其住所的监护力度必要情况可以为其转移住所、重新安排工作消除来自不法分子的迫害3、对证人的保护不仅仅限于自身更应注重对其家属的保护防止不法分子侵害其近亲属来威胁证人阻碍其出庭作证或者是作伪证4、尝试创设隐蔽作证制度在案件的开庭审理的过程中通过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在不暴露出庭证人的面貌、声音、体态等身份特征的前提下充分保护证人的隐私和安全使证人出庭接受法庭上三方的交叉询问达到出庭作证的效果。
二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制度解决证人拒不出庭的经济包袱。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所需的费用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等及造成的经济损失误工费等应当对其补偿如果是出庭民事案件这部分资金可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是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可以由国家财政拨款设立国家专项资金由法院负责统一管理与使用。此外出庭证人所在的单位不得阻碍证人出庭作证也不得以扣发工资、奖金或者其他方式变相阻碍证人出庭作证。
三完善证人免于出庭作证的特权免除某些证人的作证义务。我国在外交方面规定了外交代表、外交代表的非中国公民配偶、非中国公民的未成年人、领事官员有免于出庭作证的特权。但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职业、亲属关系等各方面的影响如果一味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往往会造成证人心理强烈反抗与世界的惯例也背道而驰。所以应当增设有关证人拒证权方面的规定因亲属关系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行使拒证权从而社会关系的基础促进家庭和谐、婚姻和谐其次因特殊职业也可以行使拒证权例如律师和医生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其对当事人的私人信息进行保密如果强制其到庭作证不仅使他们违背了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则同时也对社会信用体系造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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