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利息费用扣除有不同政策规定,两者不存在直接关系,纳税人分别按相应规定进行税收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也就是说,只要该金融机构经过人民银行、银监会认定为合法金融机构,企业向其贷款利息均可按规定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这部分在实践中主要执行贷款基准利率。
f问294:国税函2002837号是否失效?4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
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1、是否失效?2、这个文件是否只是针对“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所属企业”?3、这个文件中所说的税法的原则:“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
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否还有效?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是对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个案规定,该文件未抄送全国,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八十七条规定,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因此,企业集团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所属企业,应该认定为关联方借款。问293:注册资本金未到位如何处理?411
内容: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中的计算公式“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在2008年12月19日注资,按章程及公司法规定两年内全部注册资本金到位即2010年12月19日。而截止到2010年12月19日仍有部分注册资本金没有到。那么对借款利息不允许扣除的期间如何把握?第1种理解:2010年不允许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利息是从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