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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义务
1、监督乙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2、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制度,履行临时管理规约、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3、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法规的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乙方所垫付的水电气等费用。4、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享有监督权。5、需要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及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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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应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主管理规约、本物业装修管理规定及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与注意事项。
7、有合理的容忍义务:对物业维护保养、清洁卫生等工作提供通行和工作便利,如因不配合工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基于非营利目的合理使用与屋顶及与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9、受本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所限,除甲方按规定无偿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外,全体业主同意无偿提供必要的共有部分供乙方用作员工宿舍、员工培训室、食堂等,作为本项目物业服务的后勤保障。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
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小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用房:
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
其他:
元月平方米。(如学校、幼儿园、会所等)
(如有需另行交纳或分摊的费用,交纳或分摊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约定)
本项目在后期开发过程中如有其他类型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另行补充约定。
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应根据变更后的物业性质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业主共同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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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和维护费用;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不含垃圾清运);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不含绿化改造);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固定资产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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