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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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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生产经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营单位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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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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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生产经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营单位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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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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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共3子项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行为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生产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营单位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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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共5子项故的行为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生产经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营单位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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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221012员和其他直接责共6子项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的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221013无子项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生产经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营单位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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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生产经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营单位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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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221014无子项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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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生产经单位主要负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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