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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
之后申请重整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裁定重整,公告
6个月(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提交重整计划
收到重整计划之日起15日
债权人会议通知
15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未通过的,经协商后再次表决
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法》第87条审查
表决通过10日
申请法院批准
30日裁定是否批准
不批准
批准
裁定终止计划执行
终止重整程序
执行重整计划
执行不执行
f破产流程图和解(图四)
申请人(债务人)
直接申请和解参照受理破产申请的程序
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没有规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裁定是否进行和解
申请不符合条件
宣告破产
申请符合条件,裁定和解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解协议
未通过
通过
法院未裁定认可
法院裁定认可
裁定终止和解程序
公告
管理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提交执行职务报告
不能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请求
裁定终止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
f破产流程图清算(图五)
宣告破产
5日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
10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
清算财产
行使别除权
无财产共分配
破产宣告前: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讨论拍卖财产
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讨论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公告
10日
15日
清偿债务
管理人提交分配报告,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注销注销完毕之后次日
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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