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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前述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f(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二)公司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四)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暂行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六)公司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
担能力。第十五条推介材料应由公司制作使用,公司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描述;
f(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
(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五)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
(七)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八)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九)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一)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f第十六条公司及公司员工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六)恶意贬低同行;(七)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八)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
f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三)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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