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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的《政治学》,从而把政治学从古代哲学和伦理学中独立出来。古代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创立了第二学园。政体构成三要素思想,即国家的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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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r
一、伊壁鸠鲁学派  r
在人们的相互交往中,为了预防伤害造成的损失和痛苦而互相约定、这种约定就是公正,就是法律的来源。以唯物主义原则为基础提出了他们的伦理观;无神论;政治和国家起源的契约说。创立了第三学园。r
二、斯多葛学派 r
创始人芝诺创立了第四个学院。他们宣传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和至高无上的法则,他的效力远远超过人类领袖所制定的法律。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代表理性的,永恒不变得自然法。斯多葛学派这为个人是自足的主张,关于世界国家的理论,认为人们应该是一律平等的。这些观点是罗马法思想的一个重要渊源最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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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r
  第一节 波里比阿法律思想r
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他是希腊人。《罗马史》他的三点结论:第一政体循环论,第二混合政体论,第三制衡原理。一切非混合政体的形式,都会退化与衰败。执政官君主,元老院贵族,平民会议民主势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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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r
他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同罗马法结合在一起的主要代表人物。《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r
一、理性、法和正义的关系r
西塞罗伊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以人为前提,来解释人类理性法与正义的关系。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财富就是理性。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认为人和上帝共同具有法。r
二、法的定义 r
自然法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自然是衡量一切的标准,法就是理智,支配正当行为和禁止错误行为就是法的自然职能。凡是正当的和真正的法律都是永恒的,而且不与成文法相始终。现行法和正义相矛盾的话,这种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实际上是指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法律。r
三、法律同执政官同政体的关系 r
国家是一个道德的集体,也既‘人民的事业。’r
第一西塞罗把国家和法律认为是人民的共同财富。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r
第二,执政官必须依靠法律来办事,所以执政官使法律的产物,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r
第三,国家制定的法律和国家要永远服从上帝的法律,道德或自然法,这种法律超越人的选择和人定的制度,它是更高一级的正义统治。国家使用暴力,r
只有在它来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是才是正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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