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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风险防控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已经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融资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物权法》也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权利出质的范围。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金融机构采用应收账款质押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虽然应收账款质押让公司和金融机构达到了“双赢”,但在实际操作中,应收账款质押的运作难度较大。笔者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优势作出解析之后,提请金融机构注意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以防控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应收账款分为两类:
第一类,基于一些特定不动产的收益权而发生的应收账款,也就是俗称的“收费权”。特定不动产的收益权,指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出租、出借、使用或通过而收取相应的租金、管理费、过路费、过桥费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收费权虽然在主体和用途上具有一些特殊性,但在本质上仍是一种未来应收账款,故而我国《物权法》未将收费权质押独立规定,而是将其纳入到应收账款质押之中。
f第二类,也就是狭义上的应收账款,指公司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即公司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本文着重分析狭义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纳并取得积极效果,在于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对于企业来说,资金充足率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而向银行借贷又是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商业银行贷款坚持担保贷款为主,信用贷款例外的原则,这就迫使企业积极寻找各类担保物以获得融资。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都拥有价值巨大的不动产,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其厂房和办公场地可能均系租赁,无法用作担保。据统计,多数中小型企业中,60以上的资产都是应收账款,这些企业包括服务型企业和凭往来信用销售产品的供应商。前者如提供软件、餐饮和咨询服务的企业,后者如一些大企业周围的卫星企业,其为大企业赊销零配件等获得应收账款等。作为无形财产之一种,应收账款无法在实物形态上被企业所利用。我国目前约有550亿元的应收账款,因无法被利用而基本处于闲置状态。①
如果能将这些应收账款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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