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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取样。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验。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第五章骨料取样方法一、砂、石的验收砂、石的验收分别按《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52-1992)及《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53-1992)中的规定进行。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
3以200m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论。
f对于砂子,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检验。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对于石子,每验收批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颗粒含量检验。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对砂、石的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样品编号、工程名称、样品产地、类别、代表数量、检测依据、检测条件、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结论等。二、取样规定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为4份,石子为8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为8份、石子为16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4、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5、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应不小于表2、表3所规定的最少取样量。须作几项试验时,如确能保证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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