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长一职。致使其权利过大,董事会意愿变为其个人的意愿。同时,董事会成员中绝大多数也是管理层人员,因而董事会从某种意义上说丧失了其独立对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管理的只能。监事会由于其并没有董事会,管理层等的实际权利,其监督职能亦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有效诉求。因此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并没有实际的威慑力。再加上我国目前监事会的任免机制,导致大多数监事会成员均是公司内部员工选拔而得,员工自身的业绩表现与绩效收到管理层的直接管辖,因而其监督作用不能得到有效施展。独立董事更是存在请社会上有一定声望的不相干人事担当,变成一个荣誉头衔而不发挥任何作用。3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外部监督机制薄弱,主要表现在:缺乏一套科学的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管理制度;政府对股票市场的监督还存在诸多漏洞;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经济监察”的作用大打折扣;证券分析师的素质高低不一,并且主要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服务,为中小投资者提供的服务有限;社会舆论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监督能力有限;证券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人力资本市场发育不全,等等。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实行的一元二元混合治理模式,既没有做到一元模式下完整的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公司管理层起到有效的监督,公司内部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又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机制,导致公司内外都不能对管理层起到有效的监管,导致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四、改进措施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目前存在的问题,笔者给出了以下改进措施。1.加速深化国有股份改革。除命脉行业外加速国有资本的撤离,促进政企分离,释放
企业活力。将政治的归政治,企业的归企业。企业经营者与政治职称相分离,使企业真正做
f到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将国有股份分散,使经营者受到股东的有效监督。2通过国有股份改革,将经营者与所有者相分离。并通过外部立法,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使董事会能够真正作为独立个体对经营者实行监督管理。针对目前监事会职能无法实施的现状,还应从立法的角度明确监事会成员的构成,任免方式,责任义务与报酬。并规定监事会成员必须由公司员工选举出的非在本公司就职员工担任,从而避免监事会成员由管理层直接管理的尴尬现状。同时还建议引入债权人作为监事会成员,从而更能有效监督管理者作出对公司本身有益的决定。3.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行政机制,信用机制三个方面进行加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