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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只“共同危险狗”的饲养人对于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无法请求其他“共同危险狗”的饲养人承担故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被告作为“共同危险狗”之一的饲养人应当承担造成损失的一半责任即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结论是本案的法官作出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有据。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二
基本案情2005年8月15日中午一时许原告在自家责任地犁完地后便将公牛赶回家途经山边路段时恰遇被告赵小林牵着自家的公牛去放牧在相距约五米处时被告赵小林便冲着原告喊“你赶你的牛让路一下。”但为时已晚两牛相见后便怒目相视地准备斗角被告虽然拽住手中的牛绳但仍拦不住野性好斗的公牛而原告此时赶过来想劝开自家的公牛也已来不及了两公牛一照面便用角顶撞打斗起来在顶撞过程中原告的公牛处于劣势便突然转身欲逃跑将前来劝架的原告撞倒与此同时被告也赶过来抓住牛绳用力拽住了自家的公牛并将公牛拉到别处控制起来才制止了公牛继续打斗的局面。被告见原告倒地仍未爬起来便跑过去将原告扶起来查看原告伤处后便护送原告回到家。见原告伤得不轻被告赵小林又于当天下午去找草药来给原告服用晚上原告感觉疼痛难忍便于次日早上到小山乡卫生院检查卫生院检查后认为原告伤势较重需要转院原告于
f当天转送到天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第5肋骨前端骨折2、右肺挫伤3、右侧创作性气胸4、颈部、胸壁皮下气肿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九天后才于8月24日出院。在住院期间按医嘱由亲戚一人陪护。原告出院后又于8月25五日至9月2日到乡卫生院门诊继续治疗。前后共花去医药费4128元其中县人民医院3617元小山乡卫生院511元。9月2日原告反映到村委要求处理村干于同日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要求被告承担原告部分医药费但被告认为自己在整个事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为由不愿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
1、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本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本案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有饲养动物的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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