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经典案例分析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
基本案情2006年10月22日下午两点许在广西上林县某镇李江林31岁从山上砍柴回到自家门口时其父李桂全和其母周凤明饲养的狗便跑到李江林身旁与其亲热随后邻居石宏洲、张玉玲家的一只小狗也跑过来一起玩耍。两条狗玩得起劲的时候蹲在地上的李江林右手食指突然被狗咬了一口他没看清是哪条狗咬了他看见伤口无大碍便只作了简单包扎。2007年2月6日李江林开始感到胸口闷胀并口吐白沫次日又到某村医处打针取药未见好转。2月8日又到某诊所诊治医生说没有办法医治李桂全遂将李江林送到上林县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狂犬病已到无药可救的地步下达《病危通知书》。次日凌晨1时李江林身亡。李桂全和周凤明认为是石宏洲家的狗咬死了其子并有在近处的李灿全证明看见了石家的狗咬伤李江林于2007年4月23日向上林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宏洲、周凤明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法院认为从现场勘验来分析李灿全距狗咬人的地方约有5米以上尽管看见了李江林和两只狗但狗咬人一口只是一瞬间的时间认定哪一只狗咬伤受害人的证据不足。因不能确认两条狗到底是哪一条咬伤了李江林的手指故这两条狗的饲养人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2007年10月18日判
f决石宏洲、张玉玲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赔偿15000元。
法律分析
1、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本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本案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有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二是存在着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三是动物加害与李某死亡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二只狗为饲养人或管理人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
3、动物致害属于无过错责任应当由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当动物在嬉戏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则属于加害人不明应当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即由共同危险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两只狗戏杀伤他人不能判明哪只狗致人损害则应当由两只狗的饲养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特殊
f之处在于两只狗戏杀伤的受害人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