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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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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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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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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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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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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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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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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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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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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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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第四章合规经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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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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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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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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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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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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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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