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2008年07月25日15时39分1269主题分类:金融保险工商行政
“小额贷款”
浙江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金融办[2008]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实施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金融办浙江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二○○八年七月十四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f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
第五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