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部门承担。第二章机构的设立r
r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r
r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
r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r
r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r
r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r
r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r
r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r
r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r
r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r
r
第八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r
r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r
r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r
r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r
r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r
r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r
r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r
r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r
r
(一)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r
r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r
r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r
r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