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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tx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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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r
2008年07月25日15时39分1269r
 主题分类金融保险工商行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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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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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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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金融办200821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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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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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实施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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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融办r
浙江省工商局r
浙江银监局r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r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r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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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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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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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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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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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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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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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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