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室患者、急诊科患者、需抢救患者、输血患者、不同语种语言交流障碍、昏迷、意识不清、无自主能力、失语、听力障碍、精神异常、产妇、危重症患者、镇静期间患者、7岁以下(含7岁)患儿、特殊患者等必须佩带“腕带”。
(二)腕带由责任护士或接诊护士为患者佩戴。填写患者详细信息,向患者及家属讲解“腕带”使用注意事项及重要性。
(三)腕带一般佩戴于患者上肢,特殊情况佩戴于下肢。(四)严禁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随意将病人腕带取下。(五)执行各项治疗护理前要认真核对腕带信息。(六)如“腕带”不慎丢失,责任护士应重新核对、填写信息并及时佩戴。(七)严禁任何人涂改,刮除“腕带”信息。(八)腕带标识是病人的专用信息,不得借予他人使用。
二、“腕带”身份识别规定
(一)医护人员在各类诊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应至少同时使用姓名、性别、年龄三种方法确认患者身份。
(二)对手术患者、重症监护室患者、新生儿科患者、急诊科患者、需抢救患者、输血和血制品患者、不同语种语言交流障碍、昏迷、意识不清、无自主能力、失语、听力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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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碍、精神异常、产妇、危重症患者、镇静期间患者、7岁以下(含7岁)患儿、特殊患者等在诊疗活动中必须使用“腕带”作为识别和确认患者身份的标识。
(三)护士在为患者使用“腕带”时,实行双核对(“腕带”与病历各类信息同时核对),“腕带”记载信息包括:患者科室、房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血型、过敏史、手术部位、手术名称等,由病房责任护士或接诊护士负责填写。
(四)护士在给患者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标识时,必须双人核对后方可使用,若“腕带”损坏需要更换时同样需经双人核对。佩戴“腕带”应准确无误,注意佩戴部位皮肤无擦伤,血运良好。
(五)介入治疗或有创伤治疗活动、标本采样、给药、输血或血制品、发放特殊饮食前,医务人员应让患者或家属陈述患者姓名,并至少同时使用两种患者身份识别方法,核对床头卡和“腕带”,确认患者身份。
(六)在急诊、病房、手术部、重症医学科、产房、新生儿室之间转运交接病人时,除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患者身份的标识外,严格按照交接程序进行交接并登记。
(七)围手术期患者“腕带”使用时间必须依据护理规定,即手术前一日开始使用,手术后病情危重期间使用,病情稳定三日后由病房责任护士评估核对后取下。腕带使用指引:手术患者→蓝色
产妇及新生儿→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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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危重症、昏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