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附件1:
辽宁师范大学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317号)、人事部下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94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章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f第一条聘用合同制是我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实施的基本用人制度。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学校与教职员工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实行聘用合同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教职员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实行聘用合同制,转换学校用人机制,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第二条学校所有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内的正式教职员工(不含已按人事代理方式管理的人员)均按本规定实行聘用合同制。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其职责权限第三条学校成立专门的聘用委员会负责全校的聘任工作。学校聘委会的具体人选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四条学校聘委会的主要职责:(一)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