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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弘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服务创造价值成就源于专业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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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弘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2016】盈成书字第号致:四川弘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四川弘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或“中心”的委托,担任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期债
券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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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1释义3正文5一、企业主体资格5二、企业经营范围19三、企业股权结构20四、企业主营业务22五、企业实际控制人24六、企业关联企业24七、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24八、企业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25九、企业基金外包服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