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
f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合营各方同意后,列入
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筹建处在工厂建设完成并办理移交手续
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一章税务、财务、审计、统计和环保
第三十三条合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第三十四条合营企业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
得税。
第三十五条合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
的
有关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
由董事会根据合营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合营企业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
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稽核,
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对合营企业帐簿进
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合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
表。
第三十九条合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在环
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十二章合营期限
第四十条合营企业的期限为年,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营一方提议,合营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
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三章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
的财产,根据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f第十四章保险第四十二条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董事决定。
第十五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重大修改,合营企业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调整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合营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合营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第四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合营企业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可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提前终止合营合同。第四十五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惩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