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重大问题应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项须
经董事会三分之二多数董事(注:或过半数的董事)通过。(注:应选定一种方式)
第十九条董事长是合营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可
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记录应经到会董事签名确认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f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合营企业应在法定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
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
均由董事会聘任,任期
年。经董事会聘请,董事会成员可兼任总经理或副
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
总经理协商。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经董事会决定可以
随时解聘。
第九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
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
劳
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二十六条合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
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合营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
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章筹备和建设
第二十八条合营企业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筹建处。筹建处由
___人组成,其中甲方
人,乙方
人。筹建处设主任一人,由方
推荐,副主任
人,由
方推荐,并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九条筹建处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施工合同,组织设备、材料的
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总进度和用款计划,掌握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管理
办法,负责施工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等的保管工作。
第三十条合营各方协商指派
名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
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