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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益衡量的方法评析“孙某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作者:卢敏敏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7年第10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问题在原先制定的法律中并不能找到答案,成为法律漏洞。应对这些法律漏洞比较可行的解决之道是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通过对不同利益的比较最终得出合理的结论。
关键词:法律漏洞;利益衡量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0001
一、案情概要
2003年6月5日,孙某接受公司指派去机场接人。随即下楼前往停车场,行至一楼台阶时不慎摔伤。之后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于2004年3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为申请人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故对其不予认定工伤。申请人不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要旨
双方争议焦点:
(一)关于一楼门口是否是工作地点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不仅包括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本案中,孙某的办公室是其工作场所,为完成工作任务去停车场取车,停车场成为其另一处工作场所。孙某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办公室行至停车场,这两个场所之间的区域是合理区域,故应当认定为孙某的工作场所。
(二)关于孙某摔倒是否是工作原因的问题
孙某诉称:为了完成公司交代的前往机场接人的任务,从办公室前往停车场,在行至一楼时脚下一滑摔伤。显然是因工作原因而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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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辩称:孙某受伤是因为其注意力分散,脚底采空而摔伤。其受伤结果与其所接受的工作任务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故孙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劳动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应予维持。
三、关于园区劳动局具体行政行为的评析
我们知道法律的最高价值是公平正义,但在具体的社会背景中,其内涵是确定的、准则是公认的,对法律的解释是要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而劳动局仅按照法律规定,只对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作严格的三段论推理,将适用法律的行为看成一种认知活动,将其理解为一种理解性活动,只根据逻辑规则来适用法律,而不进行任何的利益衡量。“工作场所”必须是严格的从事工作的领域,不可以有任何的延伸。“工作原因”也仅作最狭隘的理解。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从制定出来的那一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