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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2、行政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1)、《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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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干意见》(试行)第28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同样不得自行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行诉解释》第3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4)、《行诉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被告可以有限地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行诉解释》第28条对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证据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包括: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行诉证据规定》保留了第二种情形。三、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一)、《行政诉讼法》、《行诉解释》、《若干规定》中关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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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行诉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行诉证据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二)、对《行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5条内容的直观分析根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5条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就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材料。但在下列情形下例外:(1)、被告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做出合理说明的。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三)、原告举证的规则
第三节调取和保全证据一、《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
1、《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2、《若干意见》(试行)中无关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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