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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提供证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第43条中说,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
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行诉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
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
对此,学理上有不同的理解。《行诉证据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二)、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则1、被告举证的期限:
(1)、《行政诉讼法》第五章证据共有六条,但均没有关于被告举证期限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审理和判决”部分在其第43条中间接规定了被告提供证据的期限,具体内容是: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行诉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了被告的举证期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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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内容是: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3)、《行诉证据规定》第1条、第2条规定了被告的举证期限。具体内容是: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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