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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部分提纲整体上根据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但是,为了帮助各位同学更加全面、
系统地了解关涉行政诉讼证据的直观内容,在提纲编撰过程中对教材中的相关内容做来适当的整理、修正,删除了一些不属于通说性的学理性阐释。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严格依照提纲和相关法条确立的基本框架进行分析、解读即可,不必过多担心课程提纲结构与教材相关内容不对应的问题。此外,教材本部分的第四节“有关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疑难问题”整体删除,不作为课堂讲授的内容。
第五章行政诉讼的证据
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范围
所谓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的材料。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二、行政诉讼证据的一般特征
(一)、行政诉讼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二)、行政诉讼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做了规定。具体内容是:
第五十五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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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三)、行政诉讼证据具有真实性(四)、行政诉讼证据使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但不一定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有特征(一)、行政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明主体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三)、行政诉讼证据通常是在行政程序中形成的
第二节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规则一、举证责任的涵义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及基本分析《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1、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2、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否违反“谁主张、谁举证”规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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