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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节能评审机构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上一季度委托评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委托评审费用发票;2、节能评估文件评审委托函;3、委托评审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一。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确认后,按财政支付程
序,向节能评审机构支付委托评审费用。第十二条年度节能审查专项资金结余部分结转下一5
f年度使用。第十三条年度结束后,省发展改革委应向省财政厅报
送年度节能审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十四条节能审查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第十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对节能审查专项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附件:委托评审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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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
委托评审项目汇总表
评审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123…………项目名称年耗能量(tce)委托评审日期评审报告提交日期基准费用(万元)扣减金额(万元)



委托评审费用(万元)
总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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