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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3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答:先决问题(preli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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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2、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法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做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4、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条件。答: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任何国家都是有条件地进行的,不过不同的国家对这一条件规定不一。各国国内法和国家条约,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主要包括:(一)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有合格的管辖权(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确定判决(三)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四)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取得(五)外国法院的判决不与内国已经承认的相同诉讼的判决相冲突(六)作出判决的法院适用了被请求国家冲突法所指向的准据法(七)存在互惠关系(八)外国法院的判决不违反内国公共政策三、论述题(共20分)1、试论述我国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上国内立法的主要规定。答:我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一)国内立法我国目前调整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主要法律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1999年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总结起来,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f1一般管辖我国主要以属地管辖为管辖权依据,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2特殊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专门针对国际民事诉讼规定了特殊管辖的情形,即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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