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危。而利,不及;委而利,重捐。是故卷甲而,日夜不,倍道兼行,百里而利,擒三,者先,疲者後,其法十一而至;五十而利,蹶上,其法半至;三十而利,三分之二至。是故重亡,食亡,委亡。故不知侯之者,不能豫交;不知山林、阻、沮之形者,不能行;不用者,不能得地利;故兵以立,以利,以分和者也;故其疾如,其徐如林,侵掠如火,不如山,知如,如雷震。掠分,廓地分利,而。先知迂直之者,此之法也。《政》曰:“言不相,故之金鼓;不相,故之旌旗。”夫金鼓旌旗者,所以一人之耳目也;人既一,勇者不得,怯者不得退,此用之法也。故夜多火鼓,多旌旗,所以人之耳目也。三可,可心。是故朝,惰,暮。故善用兵者,避其,其惰,此治者也。以治待,以待,此治心者也。以近待,以佚待,以待,此治力者也。邀正正之旗,堂堂之,此治者也。故用兵之法,高陵勿向,背丘勿逆,佯北勿,卒勿攻,兵勿食,勿遏,,寇勿迫,此用兵之法也。
九篇第八
子曰:凡用兵之法,受命於君,合聚,圮地舍,衢地合交,地留,地,死地;途有所不由,有所不,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君命有所不受。故通於九之地利者,知用兵矣;不通九之利者,知地形,不能得地之利矣。治兵不知九之,知五利,不能得人之用矣。是故智者之,必於利害,於利而可信也,於害而患可解也。是故屈侯者以害,役侯者以,侯者以利。故
f用兵之法,恃其不,恃吾有以待之;恃其不攻,恃吾有所不可攻也。故有五危:必死,可也;必生,可也;忿速,可侮也;廉,可辱也;民,可也。凡此五者,之也,用兵之也。覆,必以五危,不可不察也。
行篇第九
子曰:凡相,山依,生高,隆登,此山之也。水必水,客水而,勿迎之於水,令半而之,利;欲者,附於水而迎客;生高,迎水流,此水上之也。斥,唯亟去留;若交於斥之中,必依水草而背,此斥之也。平易而右背高,前死後生,此平之也。凡此四之利,帝之所以四帝也。凡好高而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