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案中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答:属于公务行为。理由:一是该行为是在杨某执勤期间实施的;而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有内在联系。(3)本案应当由谁对王志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应当由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为杨某在执行公务员中侵权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由杨某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f4、案情: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争执,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且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理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问题:(1)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涉及到身份是个人身份还是公务身份?答:是个人身份(2)县公安局应该不应该赔偿李某的损失?为什么?答:县公安局不应当赔偿李某损失。因为张某行为是和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公务员以个人身份进行的个人行为,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3)李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李某应当向法院直接起诉张某,要求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5、案情介绍:某省某自治州东海县李家营镇铁杉屯村地处山区,交通十分不便。该村部分村民便利用该村地理位置偏僻,工商等执法部门不便进行监管的便利条件生产、加工掺有麦麸、变质植物油、霉变花生米和核桃仁的伪劣辣椒面,并使用工业染料“酸性大红”、“碱性荧光黄GR”对产品染色。由于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松牌辣椒面在当地十分的畅销,而且销售价格相对较高。该村生产的伪劣辣椒面的包装全部假冒红松牌商标。工商机关会同公安部门多次进行检查、打击、取缔。但是往往是执法部门前脚一走,制假生产又死灰复燃,屡禁不绝。经初步检查,2003年9月到2004年5月不到一年的时间,该村制假作坊共加工假冒辣椒面500多吨,获违法所得10万多元。经检测,含有“酸性大红”、“碱性荧光黄GR”的辣椒面对人体有致癌畸变作用,不能食用。该种伪劣辣椒面由于售价比较低,经不同的渠道大批量地流入市区,给广大老百姓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也给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为了避免进一步的损失,不得已就派驻4名职工常驻铁杉屯村执行打假任务,一经发现制假企业和作坊生产假冒辣椒面就立即报告工商等执法部门。但由于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执法部门仍然不能有效及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