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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之案例分析题(至2013年7月)
1、案情:2005年8月,张某当选为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其被所在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张某不服,诉讼到法院。问题(1)你认为对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越权?答:越权。(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谁?答:镇政府。(3)本案中,某村村民委员会是不是行政主体?答:不是。(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答:镇政府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委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的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张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是无效的,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2、案情介绍:司机甲酒后驾车,撞伤路人乙,下班交警徐某路过看见,赶紧去调解处理。徐某出示了交警的证件,并且要求甲出示驾驶证,并问甲是否喝酒,甲承认喝了酒,徐某对甲开出处罚单,甲某因为徐某已经下班有由,对处罚不服。问题:(1)在此案中,司机甲与徐某之间的纠纷性质,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答:属于行政纠纷。本案件中司机甲与交警之间因为交通处罚行为之间发生了纠纷,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之间因为不服行政管理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2)本案中是否存在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答:存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在下班期间,如果遇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干预制止,打击违法犯罪。办案交警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的行政行为。(3)如存在行政行为,谁是行政主体?答:本案的行政主体是徐某坐在的交警部门。公务人员自身不能够成为行政主体,他只是在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徐某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公务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所在行政机关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3、案情介绍:2010年11月11晚,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事与店主发生纠纷,饭店所在警区的值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上前制止,并且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王志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并且用手铐击打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请问:(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几种身份?答:公务员有两种身份:个人身份和公务身份。(2)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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